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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辑 | 罗翔、陈碧、李红勃、赵宏:法律能为妇女做些什么

罗翔等 蓟门决策 2022-05-11


编者按

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为所有女性能够获得平等自由的权利而设立的节日。从呼吁一般公民权利的形式平等,要求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再到呼吁突出妇女特殊权益的实质平等,要求产假、同工同酬、性解放和反家暴等,女性的声音愈加响亮;从家庭到公共领域,无论是三胎政策背景下的母亲角色,还是职工、创业者或科技工作者等劳动者角色,女性的力量日益壮大。在女性不断冲破世俗束缚、抵抗外界偏见、实现自我价值、捍卫个人尊严的时代,法律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底线保护、为女性勇敢前行提供支持力量:从《宪法》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等法律捍卫妇女权益,法律愈加注重女性群体的人格保护、生命安全与平等自由的发展。为鼓励无数个“她”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反思法律还有哪些地方可以继续完善,本期特推送“法律能为妇女做些什么”系列,从刑法、民法、行政法、法律史等法律视角展开探讨,以飨读者。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


我从2003年做博士论文的时候,就开始从事“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研究,迄今已快20年。当时为什么会选择这个题目呢?因为那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跟性侵有关的热点案件,社会公众跟法律界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割裂,于是这就让我开始去反思,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接触到了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些观念,这些观念让我感到非常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聋发聩来形容。


1984年,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类一切两性关系之间的性行为都是强奸”,因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给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都不过是虚与委蛇。这句话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让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见。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偏见之中,我们有出身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地域的偏见、性别的偏见,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种偏见中寻找一种平衡之道,在各种对立的利益中寻找出一种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当然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我们依然需要聆听康德的伟大教导,我们依然要去思考什么是我们所敬畏的,我们是不是依然能够像康德那样,始终对两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这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在当前的社会,我们会发现,虽然法律极力倡导男女平等,但是不得不承认,女性依然在很多时刻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律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更多的关爱,在男女交往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功课就是要学会尊重,要真正地想一想我们能不能发自内心地去尊重他人。“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当作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谁代表中国女性?


我国刑法对女性的性自治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罪名上,但法律还没有完全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比如婚内强奸、熟人性侵、利用职务、身份优势的性侵等,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采用的标准很有可能对女性不公。


在男权社会,法律不可避免的会依据男性的理解来诠释女性的同意与否。例如,在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中,至少在强制不明显的威胁下,女性可能因为害怕而放弃激烈反抗,仅仅表达了不情愿或告饶,这种情形就很难被认为是违反妇女意志。事实上,这恰恰是男性所津津乐道的“不意味着半推半就”。此类案件中必须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在法律中抛弃“不等于是”这种男权主义的哲学,要求男性尊重女性语言上拒绝权。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这种设计当然很好,但这一制度也暗含了一种期待,不鼓励女性的性解放和性自由,同时出于保护立场对女性的性同意设置年龄和身份限制。女性的性解放运动,对于男性反而使其更便利地获取性资源,也因此,当年的女权主义者认为,任何运动都会携带负面效应。关键之处在于,女性在获得性自治的时候,有没有具备与之相关的行动自由的能力和后果承担的能力?


又曾经有媒体问:谁代表中国女人?是冬奥会上获得两金一银的天之娇女谷爱凌,还是乡村里作为生育机器的连生八孩处境悲惨的女人?当我们在三八妇女节讨论法律能为女人做什么的时候,这个问题同样存在。到底哪一个是中国女人的权利需求?是更激进前卫的生育自治权和性自治权,或是更迫切的劳动保障和职业平等的权利,还是更基本的人权,人之为人的尊严,免于恐惧的自由,走出盲山摆脱被拐卖收买和虐待的命运?


答案是,这些都是,她们都是中国的女人,这些呼声也折射出中国女性的多种层次的权利需求。法律当然不能只回答一种呼唤,而抹杀其的表达和需求。在最近的一些公共事件中,女性在发声,在行动,这可能和事件所涉及的女性遭遇有关。就女性议题发表言论当然重要,但是女性远远不应仅止于此,她们还可以进一步摆脱自我设限,激发内在力量。女性的成长将推动法律为此做好准备,而不是相反。


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法律如何保障残障妇女?


肢体瘫痪让人无法行走和去向远方,眼睛失明让人无法看见世界和追逐光明,而精神和智力的缺陷则会让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进行正常思考和作出理性选择。从而,对普通人来说平常的事,比如结婚生育,对精神和智力障碍者尤其是女性则可能困难重重,甚至危险丛生,比如江苏徐州以及河南驻马店等地发生的多起精神智力障碍者结婚和生育的事件。


《民法典》赋予了精神和智力障碍者结婚和生育的权利,但由于权利人本身在判断力、表达力方面存在缺陷,因而,在某些时候,这一权利可能会被误用和滥用,从而给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带来伤害,比如那些不具备行为能力或不想结婚的残障女性,可能会在诱导、胁迫下成为买卖婚姻和强迫婚姻的受害者,且可能在完成生育任务后遭到遗弃和虐待。


女性精神和智力障碍者也有权利结婚生育,因而,针对精神智力残障者的社会保障必须不断提高,包括经济上的救济和治疗上的支持,让每一个精神障碍者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对于一些农村父母来说,把残障的女儿嫁出去,动机可能就是用她的生育能力换取一份衣食保障,从而不至于饥寒交迫甚至倒毙沟壑。所以,如果国家能够给精神智力残障者提供起码的保障,让那些没有婚姻、没有子女的残障者也不会陷入担忧和恐惧,则针对残障妇女的买卖和强迫婚育问题就有可能得到解决。


文明和野蛮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我们如何对待弱势群体。精神和智力障碍者身心存在残缺,但他们也有权利让生命更丰富和精彩。全社会应该一起努力,提供各种条件和支持,让那些不具有婚育能力和意愿的女性残障者,能得到体面的照料,而那些具备能力且有明确婚育意愿的女性残障者,则能够进入婚姻,生儿育女,过上烟火的日子,拥有家庭的温暖。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超越性别,我们都是一个个的人,都有着独一无二的灵魂


上面三位老师都专门针对女性议题写过法律评论,比如罗翔老师一直关注性侵犯罪中的女性同意;红勃老师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所以拐卖妇女案中,也最早将视角投向残障妇女在被拐卖后的救助和安置,他写“在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徒留个人命运飘零”让人读来泪目;陈碧老师在所有关于女性议题的讨论中都表现得像个战士,她害怕事件随舆情经过,所以用文字编写“菲洛米拉的锦缎”,提醒我们记住那些命运与我们联系在一起的女性。相比三位朋友,除了今年的拐卖妇女案,我此前的写作很少涉及女性议题,也不怎么讨论男女平权。唯一涉及的大概只有因书写耽美作品而获刑的天一案。但这些文章也并没有着眼于她们的女性身份,她们只是作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被关照和看到,文章想要表达的也是法律对于复杂和多元价值的考虑。


行政法特别强调国家应恪守界限,尊重每个个体的自我展开和确定,而法律的终极目的也是关心每个具体的个人,所要做的就是护住每个个体的尊严,不让它为他人、体制甚至国家所纠缠和贬损。这里其实并不区分男女。很长一段时间我也一直活在女性地位已在法律上获得提升的错觉中,生活里所遭遇的困境也主要因为个体因素,而无法直接归咎于制度和法律。我的同事郭逸豪老师送我他翻译的桑塔格,里面写“在个体身上克服女性整体的命运”,曾经深得我心。可直到今年的公共事件发生,我才发现所谓的男女平权其实不过是个人想象,有那么多女性只是因为一闷棍就彻底改变了命运,而法律居然连女性的尊严不可践踏和侵犯都未贯彻到每部部门法中。所以我们讨论要提高收买罪量刑,讨论此类案件中公权机关的缺位与失职,我们深知法律的有限,但也还是希望有限的法律能够带给这些女性以保护和慰籍。我们在法律上强调人的主体性,可正如我的学生王泽荣博士所写,“在妇女解放事业未敢称成功的条件下,人的价值光芒,应当更多地投向女性”。


我们关注和尊重女性,其实就是关注法秩序之下的每个人,因为超越性别,我们都是一个个的人,都有独一无二的灵魂,相信彼此灵魂的融合能产生的温暖,这也是生命不可或缺的燃料。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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